在工伤之停工留薪期(上)中,我们帮大家梳理了停工留薪期的定义、停工留薪期延长以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发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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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接着看还有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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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如果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看护的,该期间又通常处于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内,那么产生的护理费用应该如何支付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期间产生的护理费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中的全部/大部/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不同。
前者的护理费用由单位承担,而后者的护理费用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是由社保基金来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其次,单位应该以什么标准来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护理费用。目前法律及北京市政策并无明确的支付标准。
我们检索北京市的相关裁判案例后发现,若员工在停工留薪期确需护理依赖的,通常需要医疗机构出具一份陪护证明书,单位可以安排人员进行看护或者由员工与相关的护理机构签署一份看护协议,单位根据员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来支付。
实践中还存在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上的护理依赖程度一定比例来折算在此期间的护理费用。
“关于李某要求某养老中心支付护理费27280元的诉讼请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018年11月2日,李某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李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护理费发生于停工留薪期间,其提供的出院诊断证明书、陪护证明书、诊断(休假)证明书均显示其需一人护理,其亦提交了与前述医嘱相互印证的发票及收据,故法院认定其主张的护理费合理,某养老中心应予支付。”
另外,我们检索到河南省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第十六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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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
北京市明确规定,员工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申请延长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按照制度规定提交相应的诊断证明,经审批通过后按医疗期进行处理,在此期间的待遇可按医疗期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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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另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但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