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就业证到期遇上医疗期,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本站发布时间:2025-07-31
摘要: 医疗期问题实务

对于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发生用工问题时是否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其劳动合同期限与其就业许可证期限产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如果就业证到期时员工尚处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是否要续延至情形消失?

我们来看一个事例:

杰克(美国籍)于2017年12月1日入职公司,岗位为技术研发总监,双方订立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相关政府部门于2017年12月1日为杰克签发了2018年11月30日到期的《外国人就业证》。

杰克于2018年11月1日因病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其病休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发放杰克的工资至2018年10月31日,并于2018年11月30日与杰克终止了劳动合同。

杰克认为其尚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应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为2018年12月31日,并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病假工资。

那么在本事例中,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与杰克终止劳动合同时,其仍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应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18条规定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许可申请。劳动合同履行到2018年12月31日终止。

另一种观点认为:杰克是外国人,其就业证于2018年11月30日到期,用人单位在没有为其办理续期申请手续的情况下,员工此后已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小编认同第一种观点:

原因在于,无论是中籍员工还是外籍员工,只要是在中国就业的,均应履行中国就业地的法定义务,并享受相关权利。杰克在病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许可申请,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延长至法定情况消失,也就是2018年12月31日。

由此,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情况,我们要明确两个重要概念:

1.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所涉及到的劳动合同问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因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其签订合同,同时双方均应履行权利义务。

2. 当劳动合同期限与就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产生冲突时该如何认定?

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就业证的有效期常常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18条规定,“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时失效”。

如果用人单位与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已到期该怎么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与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且用人单位也未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该怎么处理?

在此期间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协议向外国人支付劳务费。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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