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专题(一)——试用期基本知识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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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试用期专题初级篇——试用期基本知识

“智·法”将为大家深度解读试用期  

阅读预告

初级篇  试用期的基本常识

中级篇  违法约定和履行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高级篇  试用期管理方案与制度设置

特别篇  试用期,哪些不为人知的事情

最终章  企业约定试用期的核心价值思考

您了解试用期吗?您知道试用期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最少吗?试用期企业违法的赔偿责任种类最多吗?试用期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成本最高吗?

智法为您深度解读劳动法律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则,带您走进试用期,让您真正了解试用期,并将它管好、用好。

初级篇  试用期的基本常识

1、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9条)

2、试用期如何订立?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选择条款,而非法定条款,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试用期只能书面形式约定,这是因为: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试用期必须有明确期限,并且在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内: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3、试用期期限有多长?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
不到(<)三个月的固定期限不得约定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固定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固定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

4、试用期内应当发多少工资?

试用期工资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书面约定为准。

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5、哪些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6、哪些情形企业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被排除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四十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总结本节内容,请广大HR注意:

试用期必须书面约定,不可口头约定;

试用期必须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不能仅约定试用期;

一个用人单位与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是提前三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解除理由的不同,确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基础知识大家已经掌握了,那么下一期我们将进一步了解,试用期违法情形的后果,敬请关注。

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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