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格的录用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般会发录用通知书,向员工告知录用决定、报到时间等具体事宜。
录用通知书一般会包括工作岗位、薪酬福利,通常这部分内容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到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等发生调整,或因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冲突?
这个时候,谁说了算?
透过表面的“主权”之争,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两者的法律性质和内容进行分析。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并没有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录用通知书属于用人单位发出的告知函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应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告知劳动者。因此,录用通知书属于用人单位为了履行自己的法定告知义务,而向劳动者单方面发出的告知函件。
二、录用通知书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经过层层面试筛选后,针对特定的劳动者所发出的,其内容是具体、明确的,且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因此,应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要约”。
“智·法”赞同第二种观点。
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一般会载明决定录用劳动者,同时会约定录用者的职位、工作地点、工作待遇、工作期限等内容,符合要约的相关特征。
因此,录用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要约。在录用者回复确认后,用人单位和录用者之间即形成合同关系,录用通知书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于上述判断,经录用者回复确认后的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实质上都属于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相同的签约主体间,如果两份协议的内容不同,则视为在后签署的协议更改了在先签署的协议。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前者和后者的内容存在重叠但又不一致
从两者的形成时间上看,录用意向书是劳动合同的前置性文件,对于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存在不一致时,理论上应当以后者为准。
这一点,笔者查到了有关案例,节选其中法院的阐述:“首先,聘用通知书发出在前,劳动合同签订在后,当两者发生不一致时,从时间效力上来讲,应当以后者为依据;其次,聘用通知书系意向性的文件,而劳动合同系双方最终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所以当两者发生不一致时,从合同效力来讲,也应当以劳动合同为依据。”
但是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得出结论,聘用意向书在签署劳动合同后当然失效呢?
其实不然。很多时候,录用通知书的内容除了重叠的部分,可能还存在独立的部分。对于独立部分,不能简单因劳动合同在后而否决其效力。
二、前者存在独立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部分
案例链接
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多封附件为《录用通知书》的邮件往来,协商该通知书的具体内容,最后一封邮件的附件内容显示为“很荣幸通知您,您已被我公司正式录用......薪资(税后)12000元/月(14个月)。”
2016年9月9日,张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处并未载明十四薪。
张某在离职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十四薪。
庭审中,公司认为其不应支付十四薪,理由是劳动合同已取代录用通知,双方权利义务应以劳动合同为准。但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十四薪。法院在判决中阐明:“由于录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张某的薪资为14个月的税后月工资,该通知书中的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经送达张某后,张某按照通知书中要求的时间前往法务云公司报到,至此,该通知书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通知书中关于薪资为14个月税后月工资的约定,因之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相关内容而继续有效。”
可见,从两者的内容上看,对于在录用通知书有约定,但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单纯以劳动合同效力高于录用通知书,或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已被取代为由否认该部分内容的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那么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将不再具有约束力。
综合分析,不管是录用通知书还是劳动合同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说了算。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谨慎约定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内容,避免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存在内容冲突。
智法建议
一、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将基本情况叙述清楚即可,详细情况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为避免增加反复核对的成本,建议用人单位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例如在录用通知书中写明“本录用通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自动失效,或在劳动合同中增加“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