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有效的时间,一般是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到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
我国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期限分别是什么意思?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所以,不难看出,这三种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大的差别就是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不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度的条款,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限没有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以及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上。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
(1)单项工作,如专门开发一个系统,研发一项技术,推进一项工程等;
(2)可以按照项目方式承包的工作,如房屋装修、工程施工中的单项内容;
(3)季节性工作,如秋收、采茶等;
(4)临时用工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临时用工根据工作时间的不同也可能采取非全日用工的方式。
综上来说,工作任务应对具有独立性、临时性或不可重复性。
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到期终止时间,所以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合同”,是一直聘用到退休的合同。虽然这类合同没有合同到期终止时间,但并不意味着就是“铁饭碗”、“终身制”,就不能变更、解除和终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
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 “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成立的形式: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
2、在法定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3、出现法定情形,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那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特别的规范呢?在实践过程中,除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该如何理解和运用另外两种期限类型的劳动合同呢?
我们在本系列之后的专题中,将进行详细解读,敬请期待。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