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站发布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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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旷工,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必须要以企业具备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为前提?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智法分析

对于该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严格适用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解除依据没有在规章制度中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则解除依据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没有完备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依然有权以员工旷工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生活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此处的劳动纪律不仅包括用人单位依据合法程序在其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还应当包括一些具有普适性的劳动纪律,例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提供劳动;根据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等,这些劳动纪律即使不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理应得到劳动者的认可并严格遵守。

另外,考虑到现实情况,任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无法将所有可能的违纪行为列入其中,但无论是从社会公德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法律立法本意来讲,有些行为是普遍不被接受和不可容忍的。

因此,对于旷工行为,正常准时出勤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和基本职业准则,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劳动者显然不能因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告知而豁免。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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