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之停工留薪期(一)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11
摘要: 工伤之停工留薪期(一)

工伤之停工留薪期的内容共三期,本篇为该系列的第一期。

01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通常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长短通常需要用人单位结合一定的材料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如北京市明确: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检索《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现,该《目录》主要是根据职工伤害部位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主要包括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

一名在北京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小心被物体伤了眼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显示其属于“眼球和眶组织挫伤”。

这时,HR就可以结合《目录》查询可知,该员工受伤害的部位属于“眼和眶损伤的眼球和眶组织挫伤”(目录表述),其相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那HR就可以确定该员工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了。

实践中还会出现员工受工伤的部位在《目录》中查不到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形,北京市明确:对于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同时,涉及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02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

停工留薪期通常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对于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最多延长12个月。

同时,各地区明确了停工留薪期延长的具体流程。

如北京市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本院认为,《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本案中,段某取得《北京市东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叁个月。根据某公司与段某均认可的EMS快递单显示,段某于2016年10月1日向某公司提出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虽某公司主张其公司未收到EMS快递件,但收件地址为某公司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地址,并盖有邮局邮戳,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情况并结合双方在2019年10月19日确认的《段某再次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交接材料明细单》中相关表述,采信段某关于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主张,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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