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会招用在校大学生以实习生身份工作,那么这些在校学生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吗?用人单位能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呢?
智法分析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一般不会认定以实习为目的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够形成劳动关系。
但需要明确一点,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否认在校大学生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当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在实践案例中一般会被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在校学生也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除了审查双方主体资格外,还应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以劳动力和相应报酬作为对价、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间是否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智法总结
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在企业进行实习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尤其是利用寒暑假的勤工俭学,双方属于一般劳务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校学生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这种劳动关系的建立一般具有两个因素:
一是,以就业为目的并实质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特点;
二是,双方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关系。
一旦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约定劳动关系,则必然应当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