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智法分析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实际用工,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会从主体资格确认、双方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劳动行为是否发生及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性质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从法理角度分析,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性质就是从属性,其包括三重含义:
1、人身从属性,比如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日常经营活动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安排和指派。
2、经济从属性,包括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福利待遇等。
3、组织从属性,劳动者在职期间,一直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其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此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中也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